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学校依法依规依程序,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和生育假等,安排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的相对集中休息。
第五条、学院为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和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会、院务公开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参加学院各级学术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
第七条、学院制定校内各项涉及教职工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第九条、学院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为教师社会实践创造条件。
第十条、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本人、同事及学生的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健康,每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教职工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高教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教职工的维权能力。
第十三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权益维护过程中的作用,为教职工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