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南京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财经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基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教职工的聘任,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5.配合学校做好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合作办学)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内1万元(含1万元)元以上未列出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
2.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50万元)以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3.对外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学院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全面落实重大决策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集体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法律相关问题的重大事项须向学校法治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1)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2)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在决策之前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提交论证报告、立项报告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4)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5)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和专家意见,深入开展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院领导按照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
四、保障机制
(一)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
学院应根据上级要求定期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情况,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四)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科室和负责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五)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
(六)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除紧急情况外,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五、其他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备案。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