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及评优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大研字[2019]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科研实践创新能力为基本条件,制定本细则。(细则中的所有条款与《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及评优表彰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不冲突,冲突部分自然无效)。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四)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差额申报制”和“公开答辩制”(或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7-9人组成),由本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申请人回避)为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在每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前,培养单位的评审领导小组名单和评审细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三、参评对象
(一)本年度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所有在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提前毕业研究生,不含参评学年处于休学状态及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在校期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如无重大突出表现,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在下次申请时重复使用。
(三)前期已申领其他奖学金的同学可继续申请本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法律、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所有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所有课程(含专业选修课)成绩排名的名次在前50%;(2)所有课程(含专业选修课)成绩排名的名次在前30%.
(五)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分数线以上。
(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必须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身份并以南京财经大学为第一单位,至少在《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2016版)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申报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七)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成绩显著。
在同等条件下,如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者优先考虑。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宿舍管理分不达标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所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含补考成绩);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五、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具体时间按学校统一安排。
六、评审流程
(一)评比动员。由学院向参评研究生公布名额和评审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附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导师签字认定,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单位初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本院制定的评审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初评结果应在本院范围内通过网络或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议请求或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学校评审。学院将无异议后的评审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按本年度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最终名单。最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通过网络或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对最终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议请求或申诉,由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裁决。
七、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严格遵循学校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南京财经大学应用数学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0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