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数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作者:应用数学学院时间:2021-10-26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巩固和深化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完善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南京财经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南财大党字[2020]21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1.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2.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凡属于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3.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二、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确定,教学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

6.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7.学院权限范围内的人事调配、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规划以及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考核、奖惩、福利等重要事项。

8.招生、就业以及学生和教师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及学风院风建设。

10.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1.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2.其它重要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

1.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党总支全体委员会、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涉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科建设、科研方向等重要事项应该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3.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应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4.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书记和院长既要根据工作安排,指导、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5.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四、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凡属于学院党总支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凡属于学院行政负责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4.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按会议决议向外公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5.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使用专用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并负责保管,记录应详实、准确,及时存档备查。其它需要保存的会议资料也应一并存档备查。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8.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书记、院长共同签发。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报联系校领导审阅。会议纪要的基本要求是:结构完整、内容真实、词句准确、书面整洁,应包含以下要素:(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缺席者应注明原因;(2)会议内容:包括会议研究事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3)应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必要时还应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确认;同时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监督与检查

1.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情况的总结。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2.充分发挥学院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代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3.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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